为贯彻落实《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传染病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范公务用车费用管理和财务报销工作,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关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费用内容
(一)一般公务用车费用
一般公务用车费用指用于以下几类公务事项产生的费用。费用中包含车辆保险、维修、保养、验车、汽油、过路过桥、存车等费用。
1.机要通信用车费,指用于本所与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关联单位之间的信件、资料、临时性大额现金提取与缴存等产生的费用。
2.应急公务用车费,指用于参加突发事件紧急会议、突发事件处置用车产生的费用。
3.其他公务用车费,指离退休保障用车及院士公务用车产生的费用。
(二)应急特种专业车费用
用于现场开展疫情防控和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应急演练等使用的应急特种专业车产生的运行费用。包含车辆保险、维修、保养、验车、汽(柴)油、过路过桥、存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公务交通费用
1.指职工因公务或加班乘坐市内公务交通产生的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含过路过桥费)、地铁费、公交汽车费等。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包括出差往来于机场、车站、宾馆的费用,不包括工作日正常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
2.通过租车公司租赁交通工具产生的车辆租用费,主要用于值班应急处置、重大及应急事项以及大型活动租用车辆产生的费用。不含会议以及培训租用的车辆费,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属于会议费或培训费范畴。
二、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一)管理原则
依据传染病所车辆管理办法以及公车改革管理要求,公务用车费用在预算内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单车核算、实报实销的费用管理原则。
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本部门管理的公车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公务产生的交通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所领导公务交通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级限额标准包干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一般公务用车,按里程和单价扣减相关额度;其他人员公务交通费在限定总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二)责任部门
1.后勤服务处负责一般公务用车和应急特种专业车的日常管理与费用报销工作,建立单车费用报销台账,并负责运行台账登记和公示工作。
2.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公务交通费的管理与报销。
3.规财处负责在预算以及核定的总额度内,对符合报销类别的票据进行审核报销,建立本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台账,并定期公示。
三、报销原则与依据
(一)一般公务用车费
1.一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受财政“三公经费"中公务用车指标的限制,根据"三公经费”的管理要求,实行在额度范围内单车核算,按车辆实际发生的运行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2.报销时提供审批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及真伪查询单,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别,分别提供消费明细单、公务用车费用明细表、车辆行车日志(附件1,下同)等依据。
(二)应急特种专业用车费
1.使用疾控特种专业用车,按车辆发生的运行费用据实报销。
2.报销时提供审批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及真伪查询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消费明细单、公务用车费用明细表、车辆行车日志等依据。
(三)公务交通费
1.公务交通费管理以处室为单位,在预算及限定总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
2.报销公务交通车票(不含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当事人在车票背面注明地点和事由(如:到国谊宾馆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预算工作会;到国家卫生计生委2号楼参加禽流感防控会;送直接支付材料到财政部),乘车人签名,事由为参会的还应提供会议通知等佐证资料;同时报销3笔以上交通费的应填列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
3.报销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乘车人在发票背面签名,由各部门负责人掌握,按工作性质和加班情况分配到工作人员,凭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和《月市政交通费用报销一览表》(附件3)按月统一报销。
4.报销时提供审批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乘车人背面签字),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月市政交通费用报销一览表》、《市政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和特殊事项说明。
5.各部门报销公务交通费时,请将不同的银行账号核算的资金分开报销,填《月市政交通费用报销一览表》和《市政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时,也分开填写,以便费用的支付。
四、注意事项
1.报销公务用车相关费用,必须注明车牌号码,车牌号码必须与传染病所留用的车辆一致。
2.根据国管局的相关规定,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保养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到非政府采购点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不予报销。如遇突发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和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或定点厂无能力维修的车或项目,须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3.报销出租车票,票据的乘坐日期、往返地点、事由和相关佐证资料应相互一致。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用、以及乘坐非正规运营车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出差往返于机场、车站、宾馆的交通费用,按差旅费有关报销规定办理,不重复报销相关费用。
五、附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疾控中心和本所有关规定,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和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个人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保留车辆的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的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责任。
六、本规定自所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